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乐山市沙**务有限公司、乐山市**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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