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峨眉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与峨眉山**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峨眉山**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51.60元。余款40448.4元,被执行人峨眉山**限公司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杨**。为此,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3)沙湾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