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与峨眉山**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峨眉山**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51.60元。余款40448.4元,被执行人峨眉山**限公司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杨**。为此,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3)沙湾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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