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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乙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谢*乙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绵阳**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谢*乙及辩护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谢*乙系夫妻关系。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3月期间,二被告人设立“153866217xx”制贩假证的联系电话号码,并在绵阳市城区以张贴街头小广告和网上注册名为“诚信”QQ号(14229605xx)的方式招揽“客户”,同时购买电脑、打印机、激光雕刻机、钢印机等设备和空白证件,以其租赁房绵阳**4公司安康小区6栋3单元601号作为制假窝点,从事制贩假证、假章业务。在制贩过程中,被告人谢**负责制作假证件、假印章及协助被告人谢*乙送货,被告人谢*乙负责经营网名为“诚信”的QQ、接单、送货、收钱。

被告人谢**、谢*乙通过上述方式伪造了杨某某房产证一本,郑某某房产证一本,赵*的房产证、户口本、离婚证各一本,王*某的房产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各一本,王*的离婚证、驾驶证、户口本各一本,蒋*的房产证一本,何某某的房产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各一本,贾某某的离婚证一本,李*的行驶证四本,朱某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各一本,陈*的离婚证一本,张*的户口本一本,并以每本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卖与何某某(已判刑)。二被告人伪造了叶*、吴某某的房产证各一本,秦某某的户口本一本,李*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一本,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黄某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各一本,尹某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本,并以每本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卖与杨某某(已判刑)。

被告人谢**、谢**还伪造了杨*的西**大学专科毕业证一本并以200元的价格卖与杨*某。

2014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绵阳市交警三大队附近当场抓获被告人谢**、谢**,后在其制假窝点查获并扣押其伪造的101枚国家机关印章、310枚事业单位印章、安徽省**驶学校印章1枚和各类空白证件3639本及制假设备。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谢*乙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电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封塑冷裱机,彩色打印机,打印机,激光雕刻机,钢印机,自动号码机,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绵公物鉴文字(2014)1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关于对谢**、谢*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鉴定说明,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提取的印章、印模证明,关于王*、王*驾驶证的鉴定证明,关于对梓潼县公安局提供的川BP61xx等行驶证进行查询比对的说明,关于谢*乙与何某某、杨某某聊天记录的相关情况说明,谢*乙与何某某、杨某某的QQ聊天记录,视频资料,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谢**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谢**构成伪造企业单位印章罪,经查:二被告人伪造安徽省**驶学校印章的行为属实,但该学校属何性质无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指控不予采纳;指控被告人谢**、谢**伪造张*的房产证一本,王*的房产证、驾驶证、离婚证各一本,秦某某的房产证一本,马某某的离婚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户口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一本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院亦不予认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谢**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谢**伪造、买卖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种类较多,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谢**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谢**、谢**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

二、被告人谢*乙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随案移送的电脑主机二台、封塑冷裱机1台、彩色打印机二台、打印机三台、封塑机一台、液晶显示器一台、钢印机一台、切割机一台、自动号码机一台、印章412枚,予以没收;激光雕刻机二台,空白证件3639本,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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