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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袁**,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0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30日登记结婚,1992年4月1日婚生一子,取名陈*甲,近几年被告退休后长期赌博,经常打骂原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家庭经济都是由原告掌管,每月只给我五百元的零用钱,退休后我只是打一下小麻将,并不是赌博。我打原告是因为原告有第三者,如果离婚,原告必须给我现金30万元,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1992年4月1日婚生一子,取名陈**(现役军人)近年来,被告退休后,因家庭经济的收入开支双方时有纠纷发生,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中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经审理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近年为家庭经济及生活琐事时有纠纷发生,只要在今后在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谅解,遇事共同商量,经济民主,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就原、被告的婚姻现状,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依法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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