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限公司诉被告陈**、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宏**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8元,撤诉减半交纳1044元,由原告四川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