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登记于被告雷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川XXXXXX号小轿车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以100,000.00元为限,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雷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川XXXXXX小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以10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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