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成都正**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天全民保字第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胡**撤回对被告成都正行房地**有限公司的起诉,需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成都正行房地**有限公司在天全县干氏房地**责任公司的待付代理费(佣金)439253.95元的扣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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