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天全民保字第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胡**撤回对被告成都正行房地**有限公司的起诉,需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成都正行房地**有限公司在天全县干氏房地**责任公司的待付代理费(佣金)439253.95元的扣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骆**与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赵**、泸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雅**有限公司与安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肖*等与江油市**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代**、宝兴**有限公司与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与杨树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宝兴**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河南华**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宝兴县**限责任公司与宝兴**站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