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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