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雅*正一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雅*正一云**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自愿撤回对被告雅*正一云**限公司的诉讼,是其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对被告雅*正一云**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贾**承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