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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诉被告雅*正一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雅*正一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雅*正一云**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自愿撤回对被告雅*正一云**限公司的诉讼,是其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对被告雅*正一云**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贾**承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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