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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与杨树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赵**诉被告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代**、赵**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代**、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代**、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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