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孔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是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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