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龙**任公司诉被告绵阳**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龙**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龙**任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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