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有限公司诉被告**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雅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44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6672元,由原告雅**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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