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安县家安页岩机砖厂申请执行唐*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唐*所有的川B24118自卸货车予以查封,该车查封后由申请人保管,但不得使用、变卖、毁损或作其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