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以被**某某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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