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1经人介绍订婚,1996年1月举行婚礼。后补办结婚证,婚后因被告性格古怪,懒惰,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3年农历正月分居生活,2016年农历正月被告主动叫原告去协议离婚未果,还对原告大打出手。现双方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月1日按农村匀俗举行婚礼,1996年2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1996年7月18日生育子取名黄*,1997年起原、被告双方分别外出务工。2016年农历正月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原告龚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虽婚后夫妻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包容,互谅互让,夫妻间是能够和好并和睦相处的。同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龚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