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州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州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