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乐山分行诉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乐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乐山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3.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20元,合计5043.50元由原告招商**乐山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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