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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乐山分行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乐山分行诉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乐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乐山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3.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20元,合计5043.50元由原告招商**乐山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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