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吴**,第三人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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