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应于2015年3月16日前协助彭*办理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到彭*名下。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已于2015年3月24日向乐**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该局协助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彭*名下。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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