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秦**、洪**、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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