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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荣诉被告秦**、洪**、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秦**、洪**、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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