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1349原告邓先诉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邓**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邓*以“被告张**、李**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对被告张**、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