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蒋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其身体、致其受伤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某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原告人蒋某某以刘某某已赔偿其损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已向原告人蒋某某进行了赔偿,得到原告人的谅解,现原告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刘某某的附带民事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