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佛山**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73.5元,由原告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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