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仁寿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四川**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仁**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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