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四川**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仁**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姚某某、陈*、左*、唐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马*、杨**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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