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四川衡**限责任公司、廖**、廖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四川中**限公司、四川衡**限责任公司、廖**、廖*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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