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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钟**与四川仁**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钟**与被告四川**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钟**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泽文和被告四川**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由于案情复杂,本案转普通程序进行,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钟**的委托代理人余泽文和被告四川**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钟**诉称,2007年7月29日,原告购得被告修建在文林镇陵州路”三和苑”的住房两套,共计房款232400元,原告在领证前交房款200000,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应当在房屋交付365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在产权登记机关将相关资料备案和产权登记,但原告于2014年才领到产权证,造成原告迟延卖房,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误工费114400元,其中违约金自逾期后按万分之三点一五计算,误工费计算10天;同时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四川仁**发有限公司辩称,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及价款无异议,因买卖房屋修建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连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等都是在2012年7、8月才办理下来,故迟延办理房产证,2013年将产权证办理后通知原告领取,因原告拖欠购房款尾款而拒绝领取产权证,为达到拖欠尾款的目的,原告挂失重新办理了房产证。房屋备案并非法律的强制规定。虽被告未及时办理房产证,但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和钟**系夫妻。2007年7月29日,马**(乙方)分别与被告四川仁**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书》二份,两份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分别购买仁寿县三和苑第二期一单元一层101号房和该单元701号房;房屋价款均为116200元;乙方于2007年7月29日交首付房款91200元,六通费用8800元,余款25000元在办下两证时付清;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逾期超过15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交房期限:甲方应当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甲方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等;合同中对甲方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后,马**于当日为所购二套房屋分别交纳了购房款91200元和六通费用8800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四川仁**发有限公司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出售给原告的房屋移交给了原告。

审理中另查明,原、被告认可合同约定的2幢1单元101号和701号房屋,之后双方履行的是2幢1单元102号房屋和702号房屋。2013年10月10日,三和苑含马**在内的业主与四川仁**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就房屋最终补差价款进行约定,马**等同意尽快向四川仁**发有限公司提交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要的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13年11月28日,四川仁**发有限公司为二原告所购房地办理了房产证(其中2幢1单元102号房屋以钟**名义办理了房产证)。2015年7月16日,仁寿**管理局出具证明,钟**名义登记的房屋在办证前没有进行网上备案。

对于被告四川仁**发有限公司辩称的2012年7、8月三和苑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院核实,2012年9月11日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7年7月29日,原告马**与被告四川**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被告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所签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本案商品房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签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至今无效。对于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自然不能追究违约责任。且原告没有对其损失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诉称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钟**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马**、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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