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夏**、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姚某某、陈*、左*、唐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马*、杨**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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