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徐**、薛**、薛**与被告徐**、徐**及第三人贾**、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人民政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薛**、薛**与被告徐**、徐**及第三人贾**、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人民政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薛**、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薛**、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徐**、薛**、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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