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春诉廖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什**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在外务工,有住房一套,本院已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理。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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