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329号易**与四川云**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易**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本案未履行执行标的为应给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503.62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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