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贾**与四川云**责任公司仁劳人仲案(2015)14号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社会保险等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本案未履行执行标的为应给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520.8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仁劳人仲案(2015)1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