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申请执行郑**、王*、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谢**申请执行郑**、王*、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简阳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5月30日向上列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郑**的银行存款24710元,其中19196元用作本案及(2015)简阳执恢字第137号案执行费,余下的551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扣押了被执行人郑**所有的车辆。双方于2015年11月18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郑**用腾达**限公司的房产抵偿给谢**和杨**。法院扣划的郑**的银行存款,缴纳两案执行费后剩余部分支付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1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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