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简阳市**有限公司与钟**、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限公司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四川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被告四川泰**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仁**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旺苍**制厂与四川**限公司、旺苍县双汇镇永庆村煤矿、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荣**有限公司诉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