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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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