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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1988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婚后因被告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婚后与之感情很好,虽有纠纷发生,但过错在于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现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告徐某某提供了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旺苍县档案馆证明双方无结婚登记档案的证明、旺苍县木门镇人民政府证明双方自1988年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的证明。上述证据证明了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被告何某某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当庭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被告何某某提供了原告与他人聊天的短信记录、被告身患疾病的病历资料。原告质证认为与他人短信聊天记录属实,虽有暧昧称谓,但不能证明其有过错;对被告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所举短信记录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被告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告无异议,仅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之诉中夫或妻一方提出其身体多病需要扶养,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为此对被告所举上述证据,本院当庭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于1988年经他人介绍相恋,同年未经登记结婚开始同居生活,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1990年1月30日生育长女何*甲,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修建了砖混结构房屋五间,共同生活中双方为生活琐事引发过矛盾纠纷属实。2007年8月至2014年3月双方均外出务工,每年春节回家团聚;自2014年3月起至今,双方沟通较少。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2016年1月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他人介绍相恋,但仍属自主婚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近30年,婚后生育子女,修建房屋,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属实,但并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因家庭经济发展大计各自在外务工造成夫妻分居的客观事实虽然存在,但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每年春节期间双方都回家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也无确凿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之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夫妻长期共同生活,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和误会在所难免,只要双方能正视自身缺点、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就能及时消除误会,改善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希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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