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什邡**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乐**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什邡**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乐**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0元,由原告四川**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