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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常对我殴打,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请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二分之一,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离婚,我同意,但婚生女我自行抚养,不要原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于2013年元旦相识恋爱,2013年5月20日双方在高坪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5日生育一女刘*语。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李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且均要求抚养小孩,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遇事不正确对待,冷静处理,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造成夫妻关系长期不和。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婚生女刘*语,原、被告均要求抚养,考虑到被告刘*打工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其父母身体健康,亦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且愿意与刘*一起抚养刘*语,原告李某某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抚养小孩有一定困难,据此,本院认为刘*扶养小孩适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离婚;

二、婚生女刘**由被告刘*自行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诉讼费13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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