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骄及第三人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胡*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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