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江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中江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劳动争议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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