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北京慧**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四成都市**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北京慧**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责任公司撤回对成都市**有限公司、北京慧**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成都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