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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甘静与何*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甘志柏、甘*因与被申请人何*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甘**、甘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不是违法建筑,缺乏证据证明。(2005)成执监字第58号裁定仅撤销了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相关的裁定和公告,未撤销查封金都花园土地和房屋的裁定。2006年7月10日,四川省**民法院公告重申金都花园土地使用权已被依法查封;2007年3月30日,又致函双流县国土局,明确了金都花园未办理规划、报建、质检等手续以及在已查封土地上修建和出售的事实。金都花园的规划和预售证书不具有合法性,且与案涉房屋无关。(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四川太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案涉房屋预售许可证,其与甘**、甘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甘**再与何*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也无效,不应片面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效力。甘**、甘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何*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都花园取得了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善意。因金都花园改造涉及到过渡费和货币补偿,房屋涨价,甘志柏反悔,致使何*起诉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何*请求驳回甘志柏、甘静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问题。双流县规划局于2014年7月16日出具了关于对金都花园相关情况的回复,说明金都花园项目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了相关土地登记手续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未查询到该项目的相关规划竣工验收手续,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未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因此,甘志柏、甘*关于查封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当然系违法建筑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案涉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虽有“不得转让”等带有强制性含义的内容,但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能够据以否定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仅仅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为行政法规范,主要的规范对象是行政管理行为。其次,司法机关的查封行为旨在限制被查封财产的物权变动可能性,以此确保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的财产来源,而不是为了否定产权人的所有权。况且,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只是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在房屋已被依法查封、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并不会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以及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法律后果。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此处的“不得转让”应当理解为不能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以及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不应作为直接否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依据,甘志柏、甘*关于案涉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甘**、甘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甘志柏、甘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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