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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限公司与眭**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限公司诉被告眭伯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中**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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