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伍**、伍**、符**与中国太平洋**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伍**、伍**、符**与被执行人中国**成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民法院(2014)达**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伍**、伍**、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中国太平**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己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4)达**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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