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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实行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二、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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