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何某某、潘某某、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岳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万**限公司与邓**、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覃帮见与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莉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与谢**、赵**、喻*、徐**、樊**、王**、廖**、余**、杨**、吴**、唐*、周*、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张**、何**、张*、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