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因与被申请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