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侯区三信鞋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龙**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侯区三信鞋材经营部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侯区三信鞋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侯区三信鞋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5元,减半收取1232.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92.50元,由原告武侯区三信鞋材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