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联**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联**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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