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瑞**责任公司诉被告福泉市**晶石矿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瑞**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瑞**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瑞**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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