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泸**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市**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泸**委员会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泸仲字第001号裁决书。因被申请人泸州市**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泸**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且该仲裁裁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泸州市**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泸**委员会(2015)泸仲字第001号裁决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